为健全完善全州法官、检察官任后监督长效机制,海南州人大常委会主动作为,积极探索监督新路径、新方法,制定出台《海南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标志着州人大常委会在深化司法监督、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。
《办法》共16条,涵盖了评议原则、对象、程序以及结果运用等各个环节,形成了一套完整、系统的全流程评议机制。其核心内容可概括为“四个明确”:一是明确了评议原则与领导机制。评议工作在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,同时要求法检两院设立专门的对接机构,确保评议工作的高效推进与紧密衔接。二是明确了评议对象。将入额三年以上的法官、检察官(不含“两长”)纳入评议范围,并通过“主任会议决定 + 协商确定”的双轨制,科学、合理地确定具体评议对象,保证评议工作的针对性和代表性。三是明确了全链条评议程序。对履职报告内容进行细化,创新采用“报告 + 测评 + 询问”三位一体的评议模式,全面、深入地了解“两官”的履职情况。四是明确了评议结果刚性运用。将评议结果作为“两官”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,同时要求评议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,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州人大常委会,形成人大监督闭环,确保评议工作取得实效。
开展“两官”履职评议,既是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、拓宽司法监督渠道、强化司法监督工作的客观需要,更是提升“两官”工作质效、提高司法质量、维护司法公平,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。这对进一步加强对“两院”工作的监督、填补“两官”任后监督空白、实现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的深度结合具有积极意义,必将推动全州司法监督工作迈上新台阶。